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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鼎国际平台(以下简称“院”)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和国机集团《效能监察办法》,结合实际修订院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效能监察,衡量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履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正确性,加强实行力,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强化科学管理,促进改革创新,提高企业效能。
第三条 开展效能监察,要深入贯彻落实习大大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统筹协调,齐抓共管,依法监察;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做到监督检查、督促改进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服务企业发展目标相统一,完善内部控制与构建惩防体系相统一。
第四条 院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综合监管的责任体系,以及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院设立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总部各职能部门部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部署院效能监察工作,决定院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审议批准院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
(二)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促进院各种监督资源的综合利用,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引导和组织检查所属单位效能监察工作;
(四)开展院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审,提出表彰、奖励效能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意见等。
第六条 院监察审计与法务工作部为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落实院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和要求;
(二)组织实施院效能监察项目;
(三)下达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督促整改落实;
(四)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与工作交流,督促、引导院所属单位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五)适时组织效能监察优秀项目、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
(六)完成国机集团和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所属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选题立项和组织实施,接受院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改进,提升效能监察工作水平。
所属单位效能监察项目立项表、实施方案和效能监察工作年度总结应及时向院监察审计与法务工作部报备。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立项及主要工作程序
第八条 效能监察工作选题立项的主要依据有:
(一)国机集团对效能监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作出的部署;
(二)院关注的重点;
(三)围绕院中心工作和经营目标确定的重要业务(活动)、关键部位以及存在薄弱环节、突出问题事项;
(四)职工群众关心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热点问题;
(五)其它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事项。
第九条 院效能监察立项由院监察审计与法务工作部根据第八条的要求和院领导指示精神拟定,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报院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条 院监察审计与法务工作部根据实施效能监察项目的需要,协调组建效能监察小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效能监察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常识、工作经验和技能的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院监察审计与法务工作部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下达《效能监察通知书》,告知院效能监察项目的安排、效能监察小组组成人员以及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前,效能监察小组完成以下基础工作:
(一)了解项目涉及业务(活动)的工作流程及工作规则,收集整理监察依据,包括相关专业常识、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
(二)制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项目必须遵从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项目涉及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关键岗位和主要监察点,以及具体的检查步骤、方式方法和要求等。
第十三条 在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期间,效能监察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查项目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国家法律法规、院及企业规章制度的实行情况,院决议(决定)的实行情况,清廉自律、清廉从业等情况;
(二)检查评价该项目从决策到具体实施全过程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先进管理经验,提出推广应用的建议;
(四)发现重大问题、重要案件线索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小组实施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为:
(一)召集被监察部门(单位)有关人员会议,通报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的目的、任务、计划安排和相关要求,填写《效能监察项目会议记录》;
(二)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工作,查阅、收集文件资料,组织访谈或个别交谈,进行现场观察、核实、验证和实物盘点等工作,填写《效能监察项目查证情况记录表》;
(三)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和分析,与被监察部门(单位)交换意见,确认检查结果;
(四)撰写《效能监察报告》,向院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五)整理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交监察审计与法务工作部归档。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的效能监察情况,院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有关意见,由监察审计与法务工作部组织落实。
第四章 效能监察小组的权限与责任
第十六条 效能监察小组实施效能监察的权限主要有:
(一)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情况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项目有关的制度、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情况核实;
(三)列席或召集与项目有关的会议;
(四)经院长批准,责令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停止和纠正发现的、正在进行的有可能损害国有资产、院和单位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暂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人员的职务;
(五)经院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册、资产、物品及所得等。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小组成员的责任:
(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了解必要的生产经营管理常识,掌握相关业务技能;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效能监察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
(三)调查取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效能监察小组成员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十九条 院监察审计与法务工作部根据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效能监察项目提出的意见,拟定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报院长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
(一)对发现的先进管理经验,下达推广运用的监察建议。
(二)对发现的下列行为和缺陷,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1.不实行、不正确实行或拖延实行国家法律法规、院规章制度、院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的;
2.违反程序进行决策、决议,或做出的决定、指令以及进行的业务(活动)明显不适当的;
3.不实行、不严格实行企业规章制度,特别是招投标规定、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不实行、不严格实行业务流程、管理规程、技术规范的;
4.存在管理漏洞和管理缺陷的;
5.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三)对查明的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下达监察处分决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给国有资产、院和单位的利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2.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3.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条 监察建议或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的部门(单位),收到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积极落实监察建议,严格实行监察决定,及时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将监察建议、监察决定实行情况书面报院监察审计与法务工作部。
第二十一条 对院下达的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院监察审计与法务工作部申请复审。复审工作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实行。
第二十二条 院监察审计与法务工作部视项目情况,可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院效能监察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作出评估,检查和评估情况报院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 院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优秀效能监察项目评选,对有关单位、个人予以表扬,对效能监察组织实施规范,在提升经济效益、管理效益、反腐倡廉成效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依据有关规定纳入院单项奖范围进行评选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所属单位效能监察开展情况,纳入院对单位经营管理状况和单位领导人员落实“一岗双责”评价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效能监察项目实施过程中,被检查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院监察审计与法务工作部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实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与效能监察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效能监察项目实施过程中,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的,院监察审计与法务工作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接受批评教育、不予纠正的,停止其效能监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情节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院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监察审计与法务工作部负责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云鼎国际平台效能监察实施办法》(院监〔2011〕39号)废止。
附件: 1.效能监察立项表
2.效能监察通知书
3.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
4.效能监察项目会议记录
5.效能监察项目查证情况记录表
6.效能监察报告(提纲)
7.监察建议书
8.监察决定书